(略)**%股权
挂牌日期:(略)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 S**D0(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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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略)**%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北(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
转让比例 | ** |
挂牌价格 | 1,(略)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其他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处置其递交的保证金,并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略)的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3、(1)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由该意向受让方一次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3)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5、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对如下事项做出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本方同意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价款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包括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本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本方违约行为,本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本方交纳的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4)本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企业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5)本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