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湾”号高速客船1艘
挂牌日期:(略)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 S**D0(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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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三亚湾”号高速客船1艘 |
资产类别 | 交通运输工具 |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三亚市 |
挂牌价格 | 3,(略)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5 |
挂牌日期 | (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并交纳保证金人民币(略)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截至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京产权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其他意向受让方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如发生意向受让方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船舶买卖合同、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资产等情形的,即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扣除违约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将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扣除,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及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须电签以下承诺事项: (1)本方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标的一切情况,自行了解并承担本次受让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不以不了解实物资产状况为由退还转让标的,本方同意按标的资产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受让。 (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且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 (3)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本方若出现保证金扣除条款中任意一款行为时,同意转让方扣除我方已交纳的保证金。 6、本项目受让方须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前(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金额1%的交易服务费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