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山东省薛城五金交电化工采购供应站等9户债权
所在地:枣庄市
债权总额:人民币(略)
债权情况:
(略)(略)(以下简称“我公司”)拟对持有的山东省薛城五金交电化工采购供应站等9户债权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合计(略),其中:本金(略),利息(略)(利息计算至**年7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信用。债权情况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序号 | 借款人 | 担保人 | 本金 | 利息 | 债权总额 | 贷款方式 |
1 | 山东省薛城五金交电化工采购供应站 | **.6 | **.** | **.** | 抵押 | |
2 | 滕州市新型化工建材厂 | ** | **.** | **.** | 抵押 | |
3 | 枣庄市鲁磊花岗石厂 | ** | **.** | **.** | 信用 | |
4 | (略) | ** | **.** | **.** | 抵押(抵押物已拍买受偿) | |
5 | 滕州市城关启祥针织品批发部 | 滕州市港利达商场(法院判决免除保证责任) | ** | **.** | **.** | 保证 |
6 | 滕州市卫生纸厂 | **.5 | **.** | **.** | 信用 | |
7 | 滕州市八一矿区水泥厂 | ** | **.** | **.** | 信用 | |
8 | 枣庄市市中区永安水泥二厂 | ** | **.** | **.** | 抵押 | |
9 | 枣庄市市中区孟庄水泥厂 | 枣庄市市中区孟庄水泥三厂(已超过诉讼时效)、枣庄市市中区孟庄西矿 | ** | **.** | **.** | 保证 |
合计 | **.1 | **.** | **.** |
分户债权情况:
第一户 山东省薛城五金交电化工采购供应站
一、债权情况
借款人山东省薛城五金交电化工采购供应站向中国工商银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借款两笔,具体如下:
1、**年5月**日,借款人山东省薛城五金交电化工采购供应站与中国工商银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年商字第**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略),借款期限**年5月**日至**年5月**日。同日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年(抵)字第**号《抵押合同》。
2、**年5月**日,借款人山东省薛城五金交电化工采购供应站与中国工商银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年商字第**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略),借款期限**年5月**日至**年5月**日。同日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年(抵)字第**号《抵押合同》。
截至**年7月**日,山东省薛城五金交电化工采购供应站尚欠借款本金(略),利息(略),合计(略)(债权金额以司法确认为准)。
二、债务人情况
山东省薛城五金交电化工采购供应站位于薛城区永兴路**号,成立日期(略),法定代表人张延忠,注册资本(略)。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QTH8X,经营范围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劳保用品、工艺品、服装鞋帽、批发零售;家电维修;房屋租赁;百货、土产杂品、钟表、矿用配件、电器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年1月**日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被枣工商企处字(**)**号文件吊销营业执照。
三、抵押物情况
原债权银行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中无抵押物,未见抵押登记证明。
四、诉讼执行情况
该户债权2笔借款,收购前工行已分别诉讼并申请执行。
1、(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枣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山东省薛城五金交电化工采购供应站偿还借款本金(略)及至**年8月1日的利息(略);案件受理费(略)及财产保全费(略),由山东省薛城五金交电化工采购供应站承担。
2、(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枣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山东省薛城五金交电化工采购供应站偿还借款本金(略),并支付利息(略);案件受理费(略)由山东省薛城五金交电化工采购供应站承担。
判决生效后工行申请强制执行,**年4月4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枣执字第**号、第**号民事裁定书,以执行过程中已执行部分款项,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执行。
第二户 滕州市新型化工建材厂
一、债权情况
**年7月6日,借款人滕州市新型化工建材厂与中国工商银行滕州市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年工字第**号《人民币中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略),借款期限**年7月6日至**年7月5日,贷款用途流动贷款,同日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年工抵字第**号《抵押合同》,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证号为滕工商抵登字第**号。
截至**年7月**日,滕州市新型化工建材厂尚欠借款本金(略),利息(略),合计(略)(债权金额以司法确认为准)。
二、债务人情况
滕州市新型化工建材厂位于滕州市南环城路8号,投资人廖开臣,个人独资企业,出资额(略)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3D0KPF**,**年5月**日成立,经营范围:防水胶料、涂料、地板胶、玻璃钢制品、玻璃纤维布、钢制家俱加工销售。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
三、抵押物情况
该债权抵押物为滕州市新型化工建材厂名下自身机器设备,全自动塑钢浮雕成型全套设备一台、PVC全套加热成型装置各一台,已办理工商登记,抵押权证号为滕工商抵登字第**号。**年9月**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作出(**)枣中法技鉴字第**号司法技术鉴定书认定本项目债务人所有的全自动塑钢浮雕成型全套设备、PVC全套加热成型装置两项机械设备评估现值(略)。**年**月8日、**年6月**日法院已两次委托拍卖,但均无人登记竞买;目前,企业已经关闭多年,抵押的设备早已灭失。
四、诉讼执行情况
该债权收购前,工行已诉讼并申请执行。(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枣经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滕州市新型化工建材厂偿还借款本金(略),利息(略)(**年8月**日前已发生)并支付逾期罚息(从**年8月**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还款的规定,以本金(略),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日),对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诉讼费(略)由滕州市新型化工建材厂承担。
判决生效后依法申请执行,**年6月**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枣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对抵押物机器设备进行了评估、拍卖,但无人购买,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执行。原债权银行已申请领取债权凭证,债权凭证号为(**)枣执字第**号。
第三户 枣庄市鲁磊花岗石厂
一、债权情况
**年3月8日,借款人枣庄市鲁磊花岗石厂与中国工商银行山亭区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年银工贷字第**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略),借款期限自**年3月8日至**年3月8日。同时签订抵押合同,借款人枣庄市鲁磊花岗石厂以其机器设备、建筑物作为抵押,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供担保,并在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物登记编号为枣山工商(**)抵登字第7号。后房产抵押被法院认定无效,机器设备已处置完毕,原债(略)以信用贷款的方式予以收购。
截至**年7月**日,枣庄市鲁磊花岗石厂尚欠借款本金(略),利息(略),合计(略)(债权金额以司法确认为准)。
二、债务人情况
枣庄市鲁磊花岗石厂位于枣庄市市中区崮山路,成立日期(略),法定代表人邵思平,企业类型集体所有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略)**Y,注册资本(略),经营范围为花岗石、大理石板材、石材荒料、石材加工设备、石雕、石材家具产销(需许可经营的,凭法定的许可证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
三、诉讼执行情况
该债权收购前,工行已诉讼并申请执行。**年1月**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枣民二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枣庄市鲁磊花岗石厂偿还借款本金(略)及截至**年3月5日的利息(略),原债权银行对设定抵押的机器设备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略)由枣庄市鲁磊花岗石厂承担。法院审理查明:设定抵押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方式,该土地未在土管部门另行办理抵押登记,依法认定该建筑物设定的抵押无效。
调解书生效后依法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债务人将抵押的房产及机器设备交由原债权银行公开拍卖以偿还债务,**年3月**日以(略)价格拍卖成交。**年4月**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枣执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以执行过程中查明债务人既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执行。法院向原债权银行发放(**)第9号债权凭证。
第四户 (略)
一、债权情况
**年6月**日,借款(略)与中国工商银行枣庄市市中区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年(市中)字第**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略),借款期限自**年6月**日至**年6月**日。同日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年(抵)字第**号《抵押合同》,以其所属3处房产合计5,**.**平方米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枣房枣他字第**号。
截至**年7月**日,(略)尚欠借款本金(略),利息(略),合计(略)(债权金额以司法确认为准)。
二、债务人情况
(略)位于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中路,成立日期**年1月**日,法定代表人王开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略)**,(略),经营范围纸张切割、整理、印刷器材、文化用品、钢材、陶瓷、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木材、水泥、纸张、木浆销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略),其中王德平认缴出资(略)、持股**.**%,夏刚认缴出资(略)、持股**.**%,薛丽华认缴出资(略)、持股6.**%,苗伯生、刘利娜、蔡更生、刘长江、薛兆玲、曹桂兰、金会、刘军、王开武、苏建民、刘茂荣、刘汉琴、赵忠波、史淑霞、王军、郑芳林、朱瑞华、林长春、刘长玲、吴洪兰、燕福荣、郭双海、甄在广、王树元、刘贵荣、屈宝珍、杜红侠、孙晋安、仲伟银**位股东各认缴出资(略)、各持股0.**%。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
三、诉讼执行情况
该债权收购前,工行已诉讼并申请执行。**年2月**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市中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略)偿还借款本金(略)同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约定利息。以该土地未在土管部门另行办理抵押登记,依法应认定该建筑物设定的抵押无效为由,驳回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略),实际办案支出费用(略),合计(略)(略)承担。
判决生效后工行于**年3月**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对债务人设定抵押的三处房产(枣房权证枣字第**、**、**号)委托评估及拍卖,评估价值1,**,(略)(不含土地使用权),最终以(略)价格拍卖成交。工商银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拍卖债务人的房产获得约(略)清偿,银行以利息收入记帐并开具收款证明。**年3月**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市中执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以执行过程中已将执行款交付给工商银行,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执行。
第五户 滕州市城关启祥针织品批发部
一、债权情况
(略),借款人滕州市城关启祥针织品批发部与中国工商银行滕州市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字**号《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略),借款期限为(略)至**年6月**日。保证人为滕州市港利达商场,保证期限为5年,经法院审理已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截至**年7月**日,滕州市城关启祥针织品批发部尚欠借款本金(略),利息(略),合计(略)(债权金额以司法确认为准)。
二、债务人情况
滕州市城关启祥针织品批发部位于滕州市百货批发市场,经营者韩典启,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资金数额(略),经营范围服装、鞋帽,成立日期**年7月**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3KNMNX2A,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
三、诉讼执行情况
该债权收购前工行已诉讼并申请执行。**年5月**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滕州市城关启祥针织品批发部偿还借款本金(略)及利息(借款期内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借款逾期后的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罚息的规定计算),并以超过保证期间为由驳回对保证人滕州市港利达商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略)由滕州市城关启祥针织品批发部承担。
判决生效后依法申请执行,(略)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滕法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以执行过程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执行。
第六户 滕州市卫生纸厂
一、债权基本情况
借款人滕州市卫生纸厂向中国工商银行滕州支行借款两笔,贷款方式为信用,具体情况如下:
1、**年6月**日,滕州市卫生纸厂向中国工商银行滕州支行借款(略)。借据号:(略),到期日(略)。
2、**年6月**日,滕州市卫生纸厂向中国工商银行滕州支行借款(略)。借据号:(略),到期日(略)。
截至**年7月**日,滕州市卫生纸厂尚欠借款本金(略),利息(略),合计(略)(债权金额以司法确认为准)。
二、债务人情况
滕州市卫生纸厂位于滕州市城关镇化肥厂南,投资人时洪敏,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年6月**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略)**Q,出资额(略)人民币,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纸制造;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纸浆制造;纸浆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木材收购;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
滕州市卫生纸厂原为**年8月**日成立的集体企业,注册资金(略),**年6月**日胡庆华出资(略)改制为个人独资企业。**年2月**日投资人由胡庆华变更为时洪敏。
三、诉讼执行情况
该债权收购前,工行已诉讼并申请执行。**年4月**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滕州市卫生纸厂偿还借款本金(略)及借款利息(借款期内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借款逾期后的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罚息的规定计算)。案件受理费(略)由滕州市卫生纸厂承担。判决生效后依法申请执行,(略)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滕法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执行。
第七户 滕州市八一矿区水泥厂
一、债权情况
借款人滕州市八一矿区水泥厂向中国工商银行滕州支行借款四笔,贷款方式为信用,具体如下:
1、(略),滕州市八一矿区水泥厂向中国工商银行滕州支行借款(略)。约定还款期为: (略)。
2、**年4月1日,滕州市八一矿区水泥厂向中国工商银行滕州支行借款(略)。约定还款期为:**年9月**日。
3、**年4月**日,滕州市八一矿区水泥厂向中国工商银行滕州支行借款(略)。约定还款期为:**年6月**日。
4、**年3月**日,滕州市八一矿区水泥厂向中国工商银行滕州支行借款(略)。约定还款期为:**年9月**日。
截至**年7月**日,滕州市八一矿区水泥厂尚欠借款本金(略),利息(略),合计(略)(债权金额以司法确认为准)。
二、债务人情况
滕州市八一矿区水泥厂位于滕州市官桥镇坝上村,法定代表人倪士来,成立日期为(略),注册资本(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L3XM,企业类型集体所有制,经营范围为生产水泥、水泥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略)滕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滕工商处字(**)第**号文件以未参加年检吊销营业执照。
三、诉讼执行情况
该债权收购前,工行已诉讼并申请执行。**年4月**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滕州市八一矿区水泥厂偿还借款本金(略)及利息(借款期内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借款逾期后的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罚息的规定计算),案件受理费(略)和其他诉讼费用(略)由滕州市八一矿区水泥厂承担。
判决生效后工行于**年5月**日申请执行,**年**月5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滕法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以执行过程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执行。
第八户 枣庄市市中区永安水泥二厂
一、债权情况
**年8月6日,枣庄市市中区永安乡人民政府下属单位借款人枣庄市市中区永安水泥二厂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年第**号)借款(略),借款期限为**年6月6日至**年**月6日。以水泥提货单做抵押,未见抵押登记证明。
截至**年7月**日,枣庄市市中区永安水泥二厂尚欠借款本金(略),利息(略),合计(略)(债权金额以司法确认为准)。
二、债务人情况
枣庄市市中区永安水泥二厂位于市中区永安乡杨屯村,法定代表人高焕友,**年3月**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L**,经营范围水泥、水泥砌块制造,注册资本(略),企业类型集体所有制,隶属于枣庄市市中区永安乡经济贸易委员会,主管部门枣庄市市中区永安镇人民政府。(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市中民破字5-5号,宣告枣庄市市中区永安乡水泥二厂破产。**年3月**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市中民破字5-7号,终结枣庄市市中区永安乡水泥二厂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经诚企查查询(略)企业注销。
三、诉讼执行情况
该债权收购前,工行已诉讼追偿并申请执行。**年8月**日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峄经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枣庄市市中区永安乡人民政府偿还借款本息(略),于**年9月**日前偿还(略),同年**月**日前偿还(略),余款(略)于同年**月**日前全部付清,同时支付到期利息,(利息已计算至**年6月**日)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略)由枣庄市市中区永安乡人民政府承担。
判决生效后依法申请执行,**年**月9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峄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以执行过程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执行。
第九户 枣庄市市中区孟庄水泥厂
一、债权情况
借款人枣庄市市中区孟庄水泥厂向中国工商银行山亭区支行借款2笔,具体为:
(1)**年**月7日,枣庄市市中区孟庄水泥厂向工行山亭区支行借款(略),借据号为0(略)号(未交割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至**年5月7日,由枣庄市市中区孟庄水泥三厂保证担保。但该笔借款工行对保证人和债务人没有任何催收,收购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工行亦未诉讼追偿,已无法主张权利。
(2)**年**月7日,枣庄市市中区孟庄水泥厂向工行山亭区支行借款(略),借据号为0(略)号(未交割借款合同),由枣庄市市中区孟庄西矿保证担保。该笔债权收购前工行已诉讼追偿,收购时本金余额(略)。
截至**年7月**日,枣庄市市中区孟庄水泥厂尚欠借款本金(略),利息(略),合计(略)(债权金额以司法确认为准)。
二、债务人情况
枣庄市市中区孟庄水泥厂位于枣庄市市中区孟庄乡焦庄村,成立日期为(略),注册资本(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P9Y,法定代表人冯君山,经营范围水泥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类型集体所有制,主管部门市中区孟庄乡经委。因企业未按规定时间申报企业年检,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中分局于(略)以市中工商企处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营业执照。
三、诉讼执行情况
该户债权第一笔借款收购前工行对保证人和债务人没有任何催收,收购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工行亦未诉讼追偿。
第二笔借款工行已诉讼追偿并申请执行,**年**月5日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作出(**)山经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枣庄市市中区孟庄水泥厂偿还借款本金(略),支付利息(从**年4月**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否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证人枣庄市市中区孟庄西矿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略),诉讼保全费(略)由枣庄市市中区孟庄水泥厂承担。
判决生效后工行于**年**月5日申请执行,**年3月**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山亭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以执行过程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执行。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主体不得购买:(1)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略)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2)(略)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3)债权资产项下的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4)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5)债权资产所涉及的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其关联方及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委托的主体;(6)列入反洗钱、反恐怖黑名单的人员;(7)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处置方式:债务减免、拍卖、要约邀请竞价、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转让、其他处置方式等,单户处置或与其他债权打包处置。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略)。
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有效。
合作意向:
(略)(略)面对国际和国内两个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债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催收通知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相关部门产权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请投资者对上述资产及效力自行调查判断并承担购买债权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公告内容不构成要约缴请,(略)。请有意购买者前来咨询、查阅有关资料,洽谈购买意向、交易价格、交易方式和交易条件。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有效期届满日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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