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机架配电母线(**年-**年)集中采购项目
\n资格预审公告
\n1.招标条件
\n中国电信机架配电母线(**年-**年)集中采购项目已批准,(略)(略),建设资金来自招标人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资格预审,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n2.项目概况
\n2.1资格预审编号:I(略)(略)**。
\n2.2项目概况:本招标项目采(略)(略)(略)在**年至**年各工程中所需的机架配电母线产品。
\n2.3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略)/订单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n2.4项目性质:货物招标,资格预审。
\n2.5项目规模:具体详见下表。
\n\n 序号 \n | \n \n 标包名称 \n | \n \n 产品名称 \n | \n \n 规格型号 \n | \n \n 数量(米) \n | \n \n 交货地点 \n | \n
\n 1 \n | \n \n **标包滑轨式(交流/直流)机架配电母线 \n | \n \n 滑轨式交流机架配电母线 \n | \n \n **A-**A \n | \n \n ** \n | \n \n 按照合同/订单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n | \n
\n 2 \n | \n \n 滑轨式直流机架配电母线 \n | \n \n **A-**A \n | \n \n ** \n | \n ||
\n 3 \n | \n \n **标包固定式(交流)机架配电母线 \n | \n \n 固定式交流机架配电母线 \n | \n \n **A-**A \n | \n \n ** \n | \n |
\n 合计 \n | \n \n ** \n | \n \n - \n | \n |||
\n 注:上述采购数量为预估量 \n | \n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执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供应商主体、被处理产品、处理范围、禁限期、处理措施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略).cn)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n2.6产品规格:详见上述2.5条。
\n2.7标包划分情况:详见上述2.5条。
\n3.申请人资格要求
\n3.1申请人基本资格要求
\n3.1.1申请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资格预审申请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n3.1.2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n3.1.3与投标产品制造商有投标产品代工制造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n3.1.4申请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少于5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售后服务团队。如申请人售后服务团队设置达不到上述规定数量要求,则申请人应承诺如本项目中标,则将在合同签订前完成售后服务团队的设置。
\n3.1.5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n3.1.6本次资格预审原则上不接受代理商资格预审申请,以下特殊情况除外:
\n(1)投标产品制造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且必须使用代理商投标和签订销售合同的;
\n(2)投标产品制造商为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本)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享有绝对控制权(最大或最多表决权)的企业且必须使用代理商投标和签订销售合同的。
\n上述情况应由投标产品制造商出具使用代理商投标理由的说明文件并承诺对代理商投标承担连带责任。代理商申请资格预审的,同一标包仅允许代理唯一制造商申请资格预审,且该制造商不得再自行申请资格预审或再委托其它申请人申请资格预审。
\n3.2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n(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n(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n(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n(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n(5)在最近三年内(自**年3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n(6)在最近五年内(自**年3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n(7)在最近五年内(自**年3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n(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略))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n(9)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n(**)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n(**)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n(**)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n(**)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n(**)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n(**)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n(**)法律法规、资格预审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n申请人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申请人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n3.3投标产品资格要求
\n3.3.1投标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
\n3.3.2申请人应对所申请标包的所有招标产品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n3.3.3 **标包滑轨式(交流/直流)机架配电母线
\n3.3.3.1投标产品制造商生产的滑轨式(交流)机架配电母线应具备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在“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http://(略))报送成功后系统生成的有效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认证产品名称应为母线槽产品,型号应为本标包投标产品-滑轨式(交流)机架配电母线),且所声明产品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要求:
\n(1)母线干线单元的额定电流范围应覆盖**A电流等级;
\n(2)投标产品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及对应型式试验报告所载明的生产者(制造商)须与投标产品制造商一致;
\n(3)同一标包的投标产品的不同制造商“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及对应型式试验报告所载明的生产企业不得相同。
\n3.3.3.2投标产品制造商生产的滑轨式(直流)机架配电母线应具备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机构须具备CMA资质)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检验产品名称应为母线槽产品,型号应为本标包投标产品-滑轨式(直流)机架配电母线),检验结论应为合格,且所检验产品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要求:
\n(1)母线干线单元的额定电流范围应覆盖**A电流等级;
\n(2)投标产品对应的型式试验报告所载明的生产者(制造商)须与投标产品制造商一致;
\n(3)同一标包的投标产品的不同制造商对应的型式试验报告所载明的生产企业不得相同。
\n3.3.3.3投标产品制造商生产的滑轨式(交流/直流)机架配电母线的应用业绩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n(1)投标产品制造商生产的滑轨式(交流/直流)机架配电母线在中国电信机架配电母线(**年)集中采购项目**标包交流滑轨式机架配电母线或**标包直流机架配电母线中标且在正常供货中的。或
\n(2)投标产品制造商生产的滑轨式(交流/直流)机架配电母线**年3月1日至本资格预审公告发出前一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累计应用业绩数量应不少于3个。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计为1个有效应用业绩:
\n(2.1)所应用产品为滑轨式机架配电母线,电流类型可为交流或直流;
\n(2.2)业绩中所应用的滑轨式(交流)机架配电母线产品型号与“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中的型号一致,业绩中所应用的滑轨式(直流)机架配电母线产品型号与“型式试验报告”中的型号一致;
\n(2.3)应用案例金额不低于(略)人民币(含);
\n(2.4)非其他母线产品制造商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代理的制造商之间的合同/协议。
\n注:证明文件应为采购合同(如为框架协议,还须包含对应的采购订单)关键页及其对应的全部发票扫描件(具体编制要求详见第二章申请人须知3.2.2条),其中应用业绩日期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应用业绩金额以发票金额(价税合计,仅计列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产品)为准。
\n3.3.4 **标包固定式(交流)机架配电母线
\n3.3.4.1投标产品制造商生产的固定式(交流)机架配电母线应具备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在“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http://(略))报送成功后系统生成的有效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认证产品名称应为母线槽产品,型号应为本标包投标产品-固定式(交流)机架配电母线),且所声明产品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要求:
\n(1)母线干线单元的额定电流范围应覆盖**A电流等级;
\n(2)投标产品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及对应型式试验报告所载明的生产者(制造商)须与投标产品制造商一致;
\n(3)同一标包的投标产品的不同制造商“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及对应型式试验报告所载明的生产企业不得相同。
\n3.3.4.2投标产品制造商生产的固定式(交流)机架配电母线的应用业绩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n(1)投标产品制造商生产的固定式(交流)机架配电母线在中国电信机架配电母线(**年)集中采购项目**标包交流固定式机架配电母线中标且在正常供货中的。或
\n(2)投标产品制造商生产的固定式(交流)机架配电母线**年3月1日至本资格预审公告发出前一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累计应用业绩数量应不少于3个。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计为1个有效应用业绩:
\n(2.1)所应用产品为固定式机架配电母线,电流类型为交流;
\n(2.2)业绩中所应用的固定式(交流)机架配电母线产品型号与“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中的型号一致;
\n(2.3)应用案例金额不低于(略)人民币(含);
\n(2.4)非其他母线产品制造商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代理的制造商之间的合同/协议。
\n注:证明文件应为采购合同(如为框架协议,还须包含对应的采购订单)关键页及其对应的全部发票扫描件(具体编制要求详见第二章申请人须知3.2.2条),其中应用业绩日期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应用业绩金额以发票金额(价税合计,仅计列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产品)为准。
\n3.4投标产品制造商资格要求
\n3.4.1投标产品制造商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文件,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n3.5现场考察
\n3.5.1招标人有权对本次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范围不超过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中要求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范围。申请人不接受招标人组织的现场考察的,或现场考察情况与申请文件不符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n3.5.2如招标人组织现场考察,现场考察内容及时间另行通知。
\n3.6评价检测
\n3.6.1本项目将对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投标产品进行评价检测(评价检测相关技术要求详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五章),评价检测结果将作为本项目各标包招标阶段的初步评审和技术评分的依据。
\n3.6.2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应参加招标人组织的产品评价检测,未按招标人要求参加产品评价检测,或产品评价检测结果未达到资格预审文件第五章产品评价检测关键技术指标要求的,在招标阶段将不能通过初步评审。
\n3.6.3申请人须按照招标人样品送检通知的要求将样品送达指定地点,逾期不予接收。评价检测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样品递交相关要求、具体时间、地点等其他事宜将另行通知。
\n3.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n4.资格预审方法
\n4.1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资格预审文件。
\n4.2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本次资格预审范围内相应标包的投标。
\n4.3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不足3个时,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采用资格后审进行重新招标。
\n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n5.1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时间:**年3月**日**时**分**秒至**年3月**日**时**分**秒(北京时间,下同)。
\n5.2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与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请按以下步骤顺序进行操作,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n5.2.1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略).cn)” 后,通过“招投标-采购文件领取”模块或通过“电子采购入口”跳转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选择本项目进行资格预审文件登记申领。未在系统注册的潜在投标人须先进行注册,注册方法详见本公告“7申请人注册”。
\n5.3 资格预审文件费用:获取本资格预审文件不收取费用
\n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n6.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年4月1日**时**分**秒。
\n6.2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略).cn)后,通过“招投标-我的项目”模块或通过“电子采购入口”跳转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选择本项目进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申请人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通过电子采购系统完成加密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上传。申请人未在电子采购系统进行资格预审文件申领登记或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按照要求加密的,将无法通过电子采购系统提交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n7.申请人注册
\n7.1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注册
\n未注册过的潜在投标人,须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略).cn)首页“立即注册”模块完成注册后,方可申领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
\n7.2 CA证书办理
\n参与电子采购的潜在投标人须提前办理CA证书进行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和资格预审申请,并确保CA证书在使用时有效。CA证书办理流程详见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首页“操作指引-CA办理”。
\n7.3技术支撑联系方式
\n服务热线:(略) /(略)
\n服务邮箱:(略)(电子采购系统技术支撑)
\n(略)(CA证书办理技术支撑)
\n8.发布公告的媒介
\n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且仅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https://txzbqy.(略)/)、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略).cn)上发布,其他媒体转载无效。
\n9.联系及异议接收方式
\n9.1联系方式
\n\n 招 标 人: \n | \n \n (略)(略) \n | \n \n 招标代理机构: \n | \n \n (略) \n | \n
\n 地 址: \n | \n \n (略) \n | \n \n 通信地址: \n | \n \n (略)A座**层 \n | \n
\n 邮 编: \n | \n \n ** \n | \n \n 邮 编: \n | \n \n ** \n | \n
\n 联 系 人: \n | \n \n 杨波 \n | \n \n 联 系 人: \n | \n \n 秦家宝、刘婧、祖傲松、鲍志凌、肖微、杨会霞、吴运锋 \n | \n
\n 电 话: \n | \n \n (略) \n | \n \n 电 话: \n | \n \n (略) \n | \n
\n 电子邮件: \n | \n \n / \n | \n \n 电子邮件: \n | \n \n (略) \n | \n
\n 网 址: \n | \n \n (略).cn \n | \n \n 网 址: \n | \n \n (略) \n | \n
9.2异议接收方式
\n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略).cn)后,通过“招投标-采购异议-提出异议”模块提出。
\n**.行政监督部门
\n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n招标代理机构:(略)
\n**年3月**日
\n\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