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股权
挂牌日期:(略)信息来源:
项目编号 | S**D0(略) |
---|---|
项目名称 | (略)**%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科学院 |
转让比例 | ** |
挂牌价格 | 1,(略)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2.(略)拟转让(略)**%股权,如该转让行为先于本项目完成,则需要征询该部分股权受让方是否行使对本项目的优先购买权。3.(略)负责的“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池发改备[**]**号)相关(略)所持探矿权“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墩上-青阳丁桥铜多金属矿详查”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墩上铜多金属矿详查”范围。经协商,(略)(略)达成协议,(略)对“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实施压覆探矿(略)按照进行经济补偿,(略)承诺不再对压覆区进行勘查和施工。其中“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墩上-青阳丁桥铜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面积为**.**km2,压覆面积为2.**km2。“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墩上铜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面积为**.**km2积为0.**km2。补偿款共计(略)。4.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略)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2.如信息披露期满,仅征集到一个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由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应当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3.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相关方,扣除款项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以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状况。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含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和法律风险。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本方同意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4)(略)拟转让(略)**%股权,同意如该转让行为先于本项目完成,则需要征询该部分股权受让方是否行使对本项目的优先购买权。(5)本方知悉(略)负责的“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池发改备[**]**号)相关(略)所持探矿权“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墩上-青阳丁桥铜多金属矿详查”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墩上铜多金属矿详查”范围。经协商,(略)(略)达成协议,(略)对“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实施压覆探矿(略)按照进行经济补偿,(略)承诺不再对压覆区进行勘查和施工。其中“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墩上-青阳丁桥铜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面积为**.**km2,压覆面积为2.**km2。“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墩上铜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面积为**.**km2积为0.**km2。补偿款共计(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