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部分资产(设备及产线安装配套投入)
挂牌日期:(略)信息来源:
项目编号 | S**D0(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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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略)部分资产(设备及产线安装配套投入) |
资产类别 | 设备 |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廊坊市 |
挂牌价格 | (略)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截止日**:**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支付交易保证金(略)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如信息披露期间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该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信息披露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被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无息返还。2.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转让方所披露的所有事项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接受,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资产存在任何瑕疵以及相关合同不能执行为由退还标的,以及对转让方进行任何追索。意向受让方基于自身判断,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3.意向受让方必须到标的现场进行踏勘,在现场踏勘过程中,为保障标的资产的商业秘密不被侵害,意向受让方须在踏勘开始前向转让方支付踏勘诚意金(略)。现场踏勘由转让方统一组织,意向受让方应当遵照转让方的指挥开展现场踏勘活动。踏勘后意向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加盖公章),若意向受让方在踏勘过程中不存在违规行为,转让方将在踏勘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踏勘诚意金原路径无息返还。踏勘确认文件为意向受让方报名的必要条件之一,意向受让方应在完成现场踏勘并经转让方确认后,通过北交互联系统完成项目报名事项,现场踏勘结果由转让方于踏勘工作完成后书面告知北交所。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资产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如因不符合标的资产的收购政策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5、意向受让方应提交公告期内不低于**,(略)的银行存款证明原件(若为不同银行出具的证明,则必须是同一天出具)。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1)本方已阅读并认可标的资产信息披露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无任何异议,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本方递交意向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对标的资产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资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其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瑕疵为由要求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转让价款汇入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3)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4)本方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资产的现状进行交易和交付;(5)本方同意承担本次标的资产交易涉及的增值税,具体金额遵照国家政策法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本次标的资产交易所涉及的税费按届时有效的国家税法规定由转、受双方各自按规定缴纳,其他国家政策未明确承担方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6)本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标的资产的移交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7)本方同意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8)本方同意受让本项目的同时一并参与受(略)部分资产(专有技术)(略)部分资产(专利)项目,并按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7.本项目受让方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交纳基础服务费(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