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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药材股份有限公司2514.5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5%)

招标公告 北京 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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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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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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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挂牌日期:(略)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S**D0(略)
项目名称 (略)**.**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转让方名称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略)
转让比例 **
挂牌价格 2,(略) 人民币
挂牌期间 5
挂牌日期 (略)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1、标的企业为转让方持有**.**万股股份的参股企业,对标的企业无控制权,本次转让置于交易所(略)章程等相关资料为工商调档取得,仅供参考。另外,由于标的企业的不配合,本次交易可能存(略)章程修改及后续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风险。 2(略),公司股权经历过多次变更,除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股权权属清晰准确外,其他股东持有标的企业股权比例由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 3、根据企查查平台信息查询,截至**年5月7日,标的企业作为被告的案件**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件。转让方目前涉及一宗有关股东出资的未决诉讼,具体详见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的《法律意见书》,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标的企业涉诉风险。 4、本次转让交易完成后,(略)不得再(略)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略)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略)(略)名称变更手续,不得使用包含“国药集团”、“国药”字样或者做出容易与前述企业造成混淆的其他意思表示。 5、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当于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略)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信息披露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过程中转让方有权要求竞买人追加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在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可以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如需查看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意向受让方应当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并携带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材料,如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方可查阅备查文件。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备查文件,已完成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如发生受让方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受让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与损失。 4、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有权对意向受让方进行反向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需配合转让方完成尽职调查。 5、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 6、意向受让方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知晓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略)不得再(略)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略)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略)(略)名称变更手续,不得使用包含“国药集团”、“国药”字样或者做出容易与前述企业造成混淆的其他意思表示,并承诺在成为标的企业股东后,在标的企业涉及字号、资质及特许经营权使用的相关表决中,对任何继续使用包含“国药集团”、“国药”字样或可能造成混淆的其他意思表示的议案予以反对,且不以任何形式支持该类行为。(4)本方承诺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备查文件,已完成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如发生本方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本方承担全部责任与损失。(5)本方认可此次交易以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经转让方书面通知标的企业即完成股权交割。在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后,自行要求标的企业变更股东名册、变更董事及监事委派人员、进行章程修订及备案;如因标的企业拒绝或怠于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章程修订等导致本方无法登记为股东或无法享受股东权利的,不追究转让方任何责任。自股权交割后,与上述变更事项相关的法律风险均由本方自行承担,不以此主张解除合同或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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