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 双抓机自航起重船”船舶
挂牌日期:(略)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 S**D0(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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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M 双抓机自航起重船”船舶 |
资产类别 | 设备 |
转让方名称 | (略)紫金山船厂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栖霞区 |
挂牌价格 | 2,(略)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略) |
交易方式 | 其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略)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本次转让标的的规格、数量、品质、状况及瑕疵均以实物现状为准,资产清单仅供参考。标的资产严格以现场实物及其现状进行交易,转让方不保证标的资产的规格、品质等。 3.标的资产未取得船级社证书,船舶上的2台起重机((略)生产的FQ**浮式起重机)无船级社证书,未办理船舶登记;对标的资产能否办理船检登记入级手续等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竞买前自行与相关职能部门、有关未出具检验证书的设备供应商咨询确认,并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船舶登记手续(转让方可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其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可能存在的其他费用。 4.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并谨慎抉择,一经报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5.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且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外的剩余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的指定结算账户,同时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转让价款的3%的离厂保证金。 6.全部转让价款及离厂保证金支付完毕后,受让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标的资产现场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移交,并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双方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即完成资产移交工作。自标的资产移交完成之日起,标的资产的保养、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现场管理、毁损、灭失等责任、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 7.自标的资产移交完成之日起,标的资产的码头靠泊、试航、拖航、坞检等所有工作及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8.自标的资产移交工作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资产拖离交接码头。 9.意向受让方须对相关交易事项进行承诺,详见附件《承诺函》。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