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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新元创兴工程项目有限公司100%股权

招标公告 北京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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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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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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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股权

挂牌日期:(略)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S**D0(略)
项目名称 (略)**%股权
转让方名称 安(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略)
转让比例 **
挂牌价格 3,(略) 人民币
挂牌期间 **
挂牌日期 (略)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1、标的企业负责开发建设紫阳铁路新元小区(棚改一期)项目,项目位于紫阳县紫府路终端北侧,居于县城中心位置。项目占地**.**平方米(**.**亩),原为铁路家属区,小区内建有七十年代的筒子楼6栋**户(**平方米),建于八十年代的陕际楼2栋**户(**平方米),自建临时房屋面积**平方米,合计拆迁安置户**户,拆迁面积**平方米。 2、项目当前已经取得紫阳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的紫阳铁路家属院新元小区项目备案书,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商住综合楼4栋**.**平方米。项目已经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项目建设批准手续尚需办理。 3、标的企业股权转让后,股权转让方安(略)将按照项目现状,移交紫阳铁路新元小区(棚改一期)已经开展的相关工作,股权转让方将全部拆迁、补偿、安置及开发建设工作移交给股权受让方。由受让方及转让后的标的企业承担对项目原有住宅等地上建筑物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及开发建设工作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并不限于:1.对原有住户的拆迁安置、拆迁补偿、回迁工作及相关费用;2.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项目建设批准手续等相关工作及需缴纳的相关税费;3.开展项目开发建设工作及产生的所有费用。 4、标的企业股权转让采取“偿债式”转让方式,股权与债权一并转让。受让方除支付股权转让款外,还需一次性偿付转让方为标的企业垫付的全部费用,截至**月**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应收账款共计(略).(略)。 5、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略)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截止日北京时间**:**前到账时间为准),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如信息披露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合同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可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以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经济补偿金。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或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向该意向受让方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未履行申请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状况。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含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法律风险。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及所有披露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转让方为标的企业垫付的全部费用(截至**月**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应收账款共计(略).(略))由受让方承担,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代标的企业一次性足额偿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本方同意标的企业承担对原有住户的拆迁安置、拆迁补偿、回迁工作及相关费用。(5)本方同意标的企业承担项目开发建设工作及费用。(6)本方同意标的企业承担对土地证证件的办理等相关工作及缴纳相关税费。(7)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8)本方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由本方办理标的企业本次股权交易的工商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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