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石景山区就业工作的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就业促进法》《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 合本区实际情况, 现将 ** 至 ** 年度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相关 事宜通知如下: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1.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鼓励各类企业扩大招聘规模, 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 业岗位。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招用毕业年度内
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 依法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 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 给予企业 ** 元/人一次性区级招用 补贴。
2.就业见习人员见习生活补贴
本区户籍毕业 2 年内未就业高校、中专、技校毕业生, 以及 本区户籍 ** 至 ** 岁登记失业人员,在各类见习单位参加见习的, 可申请每人每月 ** 元区级见习生活补贴。
3.大学生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本区生源毕业的大学生(国家统招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 历), 自毕业之日起 2 年内自主或合伙创办企业的, 可申请给予 该毕业生最长不超过 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鼓励各类群体创新创业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自 ** 年 1 月 1 日起在本区注册且纳税的新建企业,自然 年度内新招用职工并依法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 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 1 年的, 可申请本年度内一次性创业 带动就业补贴,补贴金额为 ** 元/人(新招用职工为本区户籍 劳动力的,补贴金额为 ** 元/人)。每自然年度内新招用职工 累计达到 ** 人及以上,且本区户籍劳动力占新招用总人数的 **% 及以上的,可申请本年度内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5 万元。
5.创业孵化基地资金奖励
充分发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源集聚效应, 支持失业人员、
大学生、返乡入乡人员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 鼓励提升创业就业 服务水平,对经认定的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予以资金奖励。
6.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经营场地租金补贴
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实现自主创业、开办注册法人机构、 稳定经营 ** 个月以上,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经营场地 租金的实际发生金额给予每年不超过 5 万元的租金补贴, 补贴期 限最长 3 年。
三、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
7.技能人才职业发展助推补贴
本区单位职工, 凡参加国际技能大赛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主办的职业技能大赛, 获得“称号”或取得名次的, 经 认定,给予该人才 ** 元至 ** 元不等的职业发展助推补贴, 并可优先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8.用人单位招用技能人才补贴
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本区的企业, 新招用员工在国际技能大 赛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办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称 号”或取得名次的(技能大赛获奖者原工作单位为非石景山区注 册单位), 经认定,可申请给予该用人单位 ** 元至 ** 元不 等的招用技能人才补贴。
9.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退役士兵、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以及本市分流职工、残
疾人, 在北京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 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创业合 格证书》《结业证书》或相关结业证明材料的, 每年可申请享受 最高 ** 元的培训费用补贴。
**.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在本市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 培训或创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 经认定, 可申请享受每年最 高不超过 ** 元的生活费补贴。
四、鼓励多渠道灵活就业
**.新业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本区户籍人员,女性年满 ** 周岁至 ** 周岁(不含 ** 周岁)、 男性年满 ** 周岁至 ** 周岁(不含 ** 周岁), 通过新经济平台实 现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可申请区级 新业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累计不超过 ** 个月, 且不与市 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同时享受。
五、鼓励高质量单位就业
**.登记失业人员单位就业奖励
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单位就业、依法签订 1 年及以上 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 的,每满 1 年可申请 ** 元就业奖励,最长不超过 3 年。
**.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劳动力岗位补贴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招用本区户籍登记失
业人员及本区户籍退役士兵、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本 市分流职工及残疾人, 依法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 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 资标准 1.2 倍的工资、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的, 每满 1 年可申请 享受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 ** 元, 最长不超过 3 年, 不与北京市岗位补贴同时享受。
**.登记失业人员外区就业交通费补贴
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在本行政区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实 现就业的, 可申请给予每人每月 ** 元交通费补贴, 补贴期限最 长不超过 3 年。
六、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公共就业服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为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成功 推荐本区户籍人员实现就业, 依法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 1 年的, 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 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标准为每上岗 1 人补贴 ** 元, 最高不 超过 ** 万元。
七、 上述政策所需资金, 由石景山区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八、 上述政策中享受对象如符合市级相应补贴政策条件的, 不得享受区级同类补贴政策。已享受区级补贴政策对象符合享受 市级相应补贴政策条件时,停止享受区级补贴政策。
九、 上述政策执行时间为 ** 年 1 月 1 日至 ** 年 ** 月
** 日。具体实施细则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等相 关部门另行制定。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 年 ** 月 **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