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锦绣尚郡**栋-1-3层4号房产
挂牌日期:(略)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 S**D0(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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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成都市双流区锦绣尚郡**栋-1-3层4号房产 |
资产类别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成都市 |
挂牌价格 | (略)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略)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均须出自意向受让方的自有账户,不得采取他人代付、垫付、或以债务重组等方式交纳,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北交所的指定结算账户。 3、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北交所的指定结算账户。 (3)意向受让方同意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房屋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要求,并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符合房屋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房屋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如因不符合本地区房屋买卖政策或法规导致转让标的产权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4)同意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该部分税费的具体数额根据最终成交价格另行计算,并不含在转让价格中。 (5)同意成功受让后,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暖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房产交付之日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房产交付之日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注:房产交付之日一般选择房产过户后某日)。 (6)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环境已全面考察,对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予以确认,同意按照标的资产展示的现状受让,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交易标的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或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4.本项目受让方须向北交所交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照成交金额的5%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