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股权
挂牌日期:(略)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 S**D0(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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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略)**%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北(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
转让比例 | ** |
挂牌价格 | **,(略)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年4月1日至(略),标的企业现房销售情况如下:写字楼签约金额**,**,(略),签约面积8,**.**平方米,车位签约金额3,**,(略),销售**个。 2、**年**月,标的企业与转让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标的企业向转让方提供借款,金额(略),借款期限1年,借款年利率为4.**%,借款资金根据转让方资金需求分批次支付,标的企业于**年**月支付借款(略)。 3、其他情况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略)支付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当最高报价方或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3、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转让方有权将标的重新挂牌:(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5)未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5、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2)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本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逾期递交工商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