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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披露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号阳光四季园4号楼东2单元5层**号 | 项目编号: | S**D0(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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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略)回龙分公司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 | 房屋所有权(房产) |
资产评估值: | 批准单位名称: | ||
挂牌价格: | **.**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3-**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资产来源: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郑州市 | |
批准文件: | |||
内部决策文件: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须在提交受让申请资料的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略)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征集到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并提交退还保证金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须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和购买条件导致不能过户或变更等理由要求解除交易。如因不符合标的所在地的买卖政策或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不利后果,全部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4、本次转让标的资产状况及瑕疵均以实物的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现场踏勘,全面了解标的资产情况。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详细阅读并认可本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等披露内容并完成了对标的资产的现场踏勘,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质量等方面瑕疵或其他任何理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受让方应承担相关的全部责任与风险。 5、资产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相关事项进行承诺:(1)本方资格条件符合标的房产所在地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我方已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2)本方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标的资产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同意按照标的现状接收标的资产,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3)本方同意因我方原因不能受让标的,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未能完成房产权属变更登记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我方愿意承担给转让方及交易所等相关各方的赔偿责任。(4)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 5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5)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6)同意本次标的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当地关于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7、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3%的交易服务费。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s://(略)/dzsw/detail/**.html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